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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川政协办〔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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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政协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不断提升委员整体素质,调动积极性,增强履职意识,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我省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五)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六)受本会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可以向主席会议请求复议。

  二、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执行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三)继承发扬委员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切实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增强服务四川发展的能力。

  (四)认真参加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和相关会议,协商讨论,建言献策。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长和作用,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活动,了解情况,就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献计出力。

  (七)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和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诉求,通过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协助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八)积极参与委员“五个一”活动,即:每年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查视察,个人或集体撰写一篇调研报告,以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办一件好事。

  (九)参与政协文史资料工作,提供或撰写自己或所联系的各方面人士在重要历史事件中亲历、亲见、亲闻的第一手资料。

  (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关系,既做好本职工作又履行委员应尽职责。

  三、委员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

  (一)组织学习培训积极推动委员学习。通过举办新委员培训、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政协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委员政治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建立委员联系制度

  1.驻蓉省政协委员均应加入相应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港澳委员参加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蓉外省政协委员委托各市(州)政协组织开展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市(州)政协主席担任;驻川部队省政协委员委托省军区政治部统一组织活动。

  2.主席会议成员重点联系部分常委、部分委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到地方调研和参加会议,可组织当地省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反映、帮助解决委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1.通过情况通报会、对口协商等形式,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委员通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发送委员,帮助委员掌握情况。

  2.对委员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及工作进度建立通报制度。

  3.通过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政协、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让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情况。

  4.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委员履职情况,积极争取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5.省政协到各地举行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驻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四)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1.为委员订送《人民政协报》、《四川政协报》、《四川政协》。

  2.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畅通反映社情民意渠道,保障委员权利。

   3.及时收集委员对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

  4.实行邀请相关委员列席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制度。

  5.推荐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积极发挥委员在人民监督中的作用。

  6.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四川政协报》、《四川政协》、365体育注册作用,宣传委员的履职风采。

  (五)尊重和依法维护委员的权利

  1.切实保障委员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切实保障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2.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省政协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3.依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委员履职的服务管理

  (一)严格请假制度

  1.政协委员(常委)要认真参加省政协全体委员(常委)会议和本会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于会前请假。

  2.委员参加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各市(州)政协、省军区政治部组织活动,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专委会主任、各市(州)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省军区政治部请假。

  3.建立会议出席情况的通报制度。适时对委员出席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委员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信息数据库

  1.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及时告知省政协地方政协和委员联络委员会。

  2.建立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对每位委员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政协及省军区政治部负责登记,省政协地方政协和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汇总,年底由省政协办公厅向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职情况。

  3.每届届满前,委员应主动向省政协提交五年履职总结。省政协办公厅应将委员五年履职情况报送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供换届参考。

  五、委员的激励与约束

  (一)委员的表彰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届终前由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政协、省军区政治部推荐,主席会议审查,常委会确定,对履行职能好、本职工作好的委员,予以表彰。

  2.根据有关规定,对委员的优秀提案进行评选表彰。

  3.省政协对受表彰的委员予以通报,并抄送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

  (二)委员的约束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提醒谈话:常委年内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未参加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委员届中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未参加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2.除生病或在国外工作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常委年内3次未参加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委员届内3次未参加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六、本办法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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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明凤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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